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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040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之規定,該公司非屬自然人,因此,民眾向公務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該公司之卷宗資料,並無該法之適用

主旨

關於民眾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增加投資案相關資料及卷宗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99 年 1 月 21 日經審一字第 09900017041 號函。

二、按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情形,倘係發生於行政事件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該管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者,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46 條規定,此際,上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97 年 3 月 3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07778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46 條規定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指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權利,該種資料提供之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僅限於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而其所謂「當事人」,係指本法第 20 條規定所列之人;其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且得申請之期間,係指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包括依本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者)期間經過前而言(本部 98 年 4 月 7 日法律決字第 0980013381 號函參照)。又行政機關得否拒絕提供,應依本法第 46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辦理(例如:同法條第 2項第 3 款規定涉及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得拒絕提供;但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故本件申請閱覽卷宗之准駁,宜由主管機關依上述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四、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所稱個人係指生存之自然人,本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屬自然人,故第三人向公務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該公司之卷宗資料,並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至於本案於營業秘密法之適法性問題,建請貴會函詢該法規之主管機關經濟部。

正本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90040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4 日發布,要旨: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之規定,該公司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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