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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1992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父親依法變更其姓氏時,原從父姓之子女自應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其姓氏登記;如未申請變更者,經戶政機關限期命其申請變更登記,該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等規定,處以怠金促其履行其義務

主旨

有關函詢陳○○先生之子女不願隨同改姓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4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0990085329 號函。

二、依民法第 1059 條之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及從該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此為法理上當然解釋。另依戶籍法第 21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故倘父親依法變更姓氏時,原從父姓之子女自應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姓氏登記;如未申請者,戶政機關可限期命其申請變更登記,逾期仍不為申請,戶政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30 條規定,處以怠金促其履行;經處以怠金仍不能達成目的時,可直接由戶政機關為變更登記(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參照)。又倘貴部認為戶籍法之規定未盡明確,有必要將前開情形納入規範者,建議亦可增訂相關規定以為因應。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9901992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關於父親依法變更其姓氏時,原從父姓之子女自應向戶政機關申請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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