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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25855 號
要旨
除有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禁止執行之債權外,債權人就立法院及各級議會之公費助理對第三人之薪資、春節慰問金等債權,並無禁止強制執行之明文規定,故尚非不能予以扣押
全文內容
按立法院及各級議會之公費助理,係立法委員或各級議會議員自行聘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相關權益事項之人員,非屬銓敘部據以審定資格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銓敘部 98 年 06 月 09 日部退三字第09830712141 號函要旨參照)。另查勞動基準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債權人就該等公費助理對第三人之薪資、春節慰問金等債權,並無禁止強制執行之明文規定,故除非有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情事,該等債權尚非不能予以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