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0366 號
要旨
當事人依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時,因該聲請事件屬丁類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解,又雖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惟得否提憑該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則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判斷
主旨
有關民眾得否提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7 月 16 日法律決字第 10100130200 號函。
二、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其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依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規定,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此規定不因家事事件法之施行而有不同,核先敘明。
三、當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時,參照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第 7 款、第 23 條第 3 項、第 30 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3 條第 1 項等規定,該聲請事件屬丁類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解。
四、又調解成立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至民眾得否提憑該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事涉戶籍登記提憑文件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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