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3 條(不得調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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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丁類事件,除經當事人聲請調解外,不得行調解程序。
- 2.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亦不得合併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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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3條規定了不得調解事件的情形。該條第1項規定,在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的丁類事件中,除非當事人提出調解請求,否則不得進行調解程序。這意味著在特定的家事事件中,如果當事人不願意進行調解,法院不能強制進行調解程序。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6月12日)
相關函釋 2 則
- 第三條第四項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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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