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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43不得調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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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丁類事件,除經當事人聲請調解外,不得行調解程序。
  2. 2.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亦不得合併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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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3條規定了不得調解事件的情形。該條第1項規定,在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的丁類事件中,除非當事人提出調解請求,否則不得進行調解程序。這意味著在特定的家事事件中,如果當事人不願意進行調解,法院不能強制進行調解程序。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6月12日)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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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3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丁類事件,除經當事人聲請調解外,不得行調解程序。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