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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2 條(調解事件之管轄)
調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目前無法回答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2條的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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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調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目前無法回答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2條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