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1 條(家事事件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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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規定如下: 1. 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至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條的規定,裁判費的徵收標準取決於訴訟程序的種類(如起訴、上訴、抗告、聲請、聲明、再審、調解)。如果裁判費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或者因法律修正而改變程序種類並導致裁判費用較低,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的規定,提出聲請或者法院可以根據職權裁定返還差額。 2. 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根據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非訟事件的裁判費以實際支出為基準計算。而在非訟事件法未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適用。 3. 家事事件經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繳納裁判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行為中提出聲請調解時,仍需繳納裁判費。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至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條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 - 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
- 家事訴訟事件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裁判費名詞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非訟事件法法規
- 家事事件名詞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7-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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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