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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40家事調查官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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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判長或法官認有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期日到場,就調查報告書所涉事項陳述意見。
  2. 2.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0條規定了家事調查官在審理期間陳述意見的情形。根據第1項,當審判長或法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命令家事調查官在審判期間到場,就調查報告書所涉及的事項陳述意見。這表示家事調查官可以提供對案件相關事實的意見或解釋。而根據第2項,家事調查官在期日到場並陳述意見時,該家事調查官的姓名必須在筆錄中明確記載。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根據最新的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0條,審判長或法官可以命令家事調查官在審理期間提供陳述意見。這裡沒有提到具體的例子,所以我們無法提供相關的案例。

相關函釋 2

  • 家事調查官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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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0 條規定:「審判長或法官認有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就調查報告書所涉事項陳述意見。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