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0 條(家事調查官陳述意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審判長或法官認有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就調查報告書所涉事項陳述意見。
- 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