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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0 條(家事調查官陳述意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或法官認有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期日到場,就調查報告書所涉事項陳述意見。
  2. 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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