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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0 條(家事調查官陳述意見)

  1. 1.審判長或法官認有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期日到場,就調查報告書所涉事項陳述意見。
  2. 2.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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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0條規定了家事調查官在審理期間陳述意見的情形。根據第1項,當審判長或法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命令家事調查官在審判期間到場,就調查報告書所涉及的事項陳述意見。這表示家事調查官可以提供對案件相關事實的意見或解釋。而根據第2項,家事調查官在期日到場並陳述意見時,該家事調查官的姓名必須在筆錄中明確記載。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根據最新的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0條,審判長或法官可以命令家事調查官在審理期間提供陳述意見。這裡沒有提到具體的例子,所以我們無法提供相關的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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