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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9 條(守密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事調查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調查所知事項,應保守秘密。程序監理人、陪同之社工人員或其他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事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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