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9 條(守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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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調查所知事項,應保守秘密。程序監理人、陪同之社工人員或其他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事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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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9條(守密義務),家事調查官在執行職務時應保守調查所知事項的秘密。同樣地,程序監理人、陪同之社工人員或其他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事項,也應該保守秘密。這個條文強調了在家庭事務調查中保持機密性的重要性。如果有其他法律規定有關守密義務的例外情況,家事調查官需要根據相應法律規定處理。根據此條文,調查人員在職務執行過程中應該非常小心,確保調查所知事項的保密性。
- 家事調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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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