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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4 條(調解委員名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依實際需要之人數,聘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之人為調解委員,並造冊送司法院備查。
  2. 司法院得將志願協助調解機構團體所送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名冊,轉送各法院,供各法院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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