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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4 條(調解委員名冊)
- 1.法院應依實際需要之人數,聘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之人為調解委員,並造冊送司法院備查。
- 2.司法院得將志願協助調解機構團體所送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名冊,轉送各法院,供各法院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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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4條,法院在審理家事事件時可以聘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的人為調解委員。法院需要根據實際需要來聘任相應數量的調解委員並生成名冊,並將其送交給司法院備查。另外,司法院也可以將志願協助調解機構團體所提供的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的名冊轉送各法院,供各法院選任調解委員。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家事事件訴訟法令全書》(法令出版社),在台灣的家事事件審理中,調解委員的角色十分重要。家事事件通常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而調解委員的職責是協助當事人在和解的基礎上達成約定,解決爭議,促進家庭和睦。調解委員需要具備特定的資格和素養,以確保調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範例:一個家庭發生了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糾紛。法院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4條的規定,聘任了兩名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的人作為調解委員,他們協助父母就子女撫養和探視的事宜進行調解。最終,父母達成了共識,並簽署了調解協議,解決了糾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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