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5 條(調解委員之選任及解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由法官選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者一人至三人先行為之。
  2. 調解委員之選任及解任,應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行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