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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5 條(調解委員之選任及解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由法官選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者一人至三人先行為之。
  2. 調解委員之選任及解任,應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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