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5 條(調解委員之選任及解任)
- 1.調解由法官選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者一人至三人先行為之。
- 2.調解委員之選任及解任,應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5 條》的規定: 1. 調解由法官選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者一人至三人先行為之。 這表示在家事調解中,法官可以選任一至三名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的人進行調解。具體的選任標準和程序可以參考《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2. 調解委員之選任及解任,應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行之。 這表示選任和解任調解委員的具體程序應依照法院設置的家事調解委員辦法進行。這條規定暗示著要有一套法院內部的規章制度來管理調解委員的選任和解任事宜。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和《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這些資料是與問題直接相關的並且比較新的法規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