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185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國有財產法第 5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單位基於國有財產管理特定目的,執行國有財產法相關法規法定標售業務,應可認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而得蒐集、處理投標人個人資料,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內利用

主旨

有關所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標租、招標、設定地上權等作業於開標時公布投標人姓名,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1 年 11 月 22 日台財產局管字第 101400250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另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爰以,法人或非現生存之自然人等資料之保護,並無個資法之適用(本部 97 年 12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70046379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貴署基於國有財產管理(代號 094)之特定目的,執行國有財產法相關法規之法定標售業務(如國有財產法第 53 條、第54 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第 2 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第 7 條),應可認屬符合個資法上開規定而得蒐集、處理投標人之個人資料,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內利用(如逐標公布所有投標人姓名)。又依來函所附投標單,投標人如已於投標單承諾願依照標售公告及投標須知辦理,則應認已同意標售機關可依投標須知取得投標人之個人資料及在行政公開化、透明化原則下逐標公布所有投標人姓名,因而同時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2 款及第 16 條本文規定。至貴署辦理其他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作業是否符合個資法規定,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予以審認之。

正本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2035018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