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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法字第 1010029557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各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 21 條進行職務監督處分時,宜附記教示文字,包括不服職務監督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等內容

案由

疑 義:有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所詢該院院長依法官法第 21 條規定,所為書面職務監督處分,應否加註教示文字等疑義。

說明

一、按本院 96 年 1 月 2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2001 號函以,本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法制作業時,於不牴觸司法機關特性下,宜參照行政程序法與行政院就法制作業所為之規定辦理。爰各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 21 條所為之職務監督處分,宜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項第 6 款規定,附記不服職務監督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等教示文字,以符法治原則。

二、附參考範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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