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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 台會義議字第 1776 號
要旨
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如執行發生延誤,則係主管機關違背法令問題,其懲戒處分自於實際執行之日發生執行效力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司法院 85 年 4 月 10 日(85)院台廳行二字第 06554 號【來文詢問內容】關於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經議決休職處分,其主管長官依規定自收受議決書之翌日執行,該員已依權責行使之公務是否仍具效力。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其立法本旨在確保懲戒處分執行之落實,避免延宕時日,喪失懲戒時效,故主管機關於收受議決書後自應依照上開規定迅速執行。如執行發生延誤,則係主管機關違背法令問題,其懲戒處分自於實際執行之日發生執行效力。
本會對於受有撤職、休職處分,須派員代理及辦理監誓監交之案件,前經決定,均於議決當日即將主文先行傳真給主管機關,俾便準備辦理執行事宜,似不應發生執行遲延問題,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