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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 台會瑞議字第 1778 號
要旨
公務人員經提案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且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一次記二大過辦理專案考績免職確定,但該行政處分並無拘束之效力,主管長官應依規定於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之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9 年 12 月 3 日 79 局參字第 48860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經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一次記二大過辦理專案考績免職確定,嗣因監察院於其刑事訴訟程序中提案彈劾,經貴會於該公務人員刑事確定判決有期徒刑八月後議決之「休職期間一年」,應如何執行。
【本會函覆要旨】查該公務人員經監察院於民國 73 年 10 月 16 日提案彈劾並移送本會審議;雖該員經臺灣省政府於同年 12 月 18 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一次記二大過辦理專案考績免職確定,但該項行政處分並無拘束本會之效力,本案既經移送本會審議,自得更為適當之懲戒處分。其主管長官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8 條第 3 項之規定於收受本會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原免職之懲處處分,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