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203504250 號
要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有關扣押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補助款之補助對象及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第三人收容機構僅係協助身心障礙者請領該補助款
主旨
有關貴署所屬分署扣押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乙案,檢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2 年 4 月 22 日北市社障字第 10235703300 號函。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之規定,旨揭補助款之補助對象及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第三人收容機構僅係協助身心障礙者請領該補助款。
二、檢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旨揭函電子檔 1 份供參。
附件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函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2 日北市社障字第 10235703300 號
主旨
有關 貴署欲扣押○○護理之家所請領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 102 年 4 月 1 日宜執禮 99 年道罰執字第 00053586號函。
二、經查義務人已於 102 年 4 月 15 日清償滯納金額 1 萬 962 元,故本局無須扣押○○護理之家可請領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先予敘明。
三、另有關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其核發目的係補助身心障礙者安置於機構之照顧費用,收容機構僅協助身心障礙者請領該補助款,故補助主體為身心障礙者並非收容機構,如因收容機構積欠債務而扣押本補助款,將侵害身心障礙者權益,爾後類似此案例,本局歉難協助扣押本補助款,尚祈諒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