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100013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1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者,係針對公務員於懲戒案件已終結,且未受有撤職或休職處分或未受徒刑之執行者,應補給其受停職之期間俸給,故如屬受資遣處分者,應和該官定無涉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5 月 18 日總處給字第 1010036065 號【來文詢問內容】學校教師資遣處分撤銷後之復職補薪,是否應扣除其停職期間於某市政府教育局擔任約僱人員職務,所支領之所得?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係就被停職之公務員於懲戒案件已終結,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未受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所作之規定。本件國小教師受資遣處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資遣處分後復職等情,核與前開法條之規定無涉。至於是否應扣除其停職期間於某市政府教育局擔任約僱人員職務,所支領之所得,宜由主管俸給給與之權責機關依職權卓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10100013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7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者,係針對公務員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