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7440 號
要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山地或原住民保留地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又該「移轉」是否包括因繼承之移轉,宜由主管機關就立法意旨先予認定
主旨
有關貴會為辦理民眾詢問原住民保留地繼承問題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4 年 5 月 15 日原民土字第 1040026981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非專屬性之財產上權利義務(本部 85 年4 月 17 日(85)法律決字第 08976 號函意旨參照)。
三、復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前段、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分別規定山地或原住民保留地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所謂「移轉」是否包括因繼承之移轉,宜請貴會函詢上開條例及辦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立法意旨先予認定。如經認定「移轉」包括因繼承之移轉,則上開規定係民法有關繼承事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對於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繼承山地或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反之,如經其認定「移轉」不包括因繼承之移轉,則不論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均得繼承上述山地或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本部 80 年 2 月 27 日(80)法律字第 03206 號函意旨參照)。
正本
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