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13080 號
要旨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9 條所稱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屬對該會董事、監察人遴選程序所設特別規定,如審查委員會委員資格不符該條第 3 項規定者自不得參與審查,不得計入委員會人數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 3 屆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審查委員會委員人數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4 年 10 月 12 日原民教字第 1040057115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設置條例第9 條所稱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係該條例就原文會董事、監察人遴選程序所設之特別規定,若立法院已推舉之上開審查委員會委員,確有資格不符原文會設置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者,有關上開審查委員會開會人數之計算方式,因該條例未有明文規定,惟被推舉之人員既資格不符,自不得參與審查,從而資格不符被推舉之人員,應不得計入審查委員會之人數,即就扣除後之委員人數依上開規定計算辦理(本部 95 年 3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50005200 號函及同年95 年 4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50009955 號函參照,貴會來函說明三所列本部函號有所誤繕)。
三、查貴會來函說明二所稱原文會第 3 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 13人名單,因楊○○委員目前擔任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係屬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範之政務人員,核與原文會設置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規定不符,不得擔任審查委員乙情,有關後續上開審查委員會開會人數之計算方式,仍請參考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
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