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04192 號
要旨
因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故家事事件如有選任程序監理人,於必要情形時,法院應適時通知之,並開放程序監理人聲請查詢被選任事件之進度
主旨
家事事件如有選任程序監理人者,請注意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參照本院 104 年度各期程序監理人研習,以及參與程序監理人實施現況研究計畫焦點團體中之相關建議辦理。
二、程序監理人依法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為發揮其功能,請注意辦理如下:
(一)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家事事件如因撤回,無人提起上訴、抗告,上訴、抗告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駁回等情形確定時,法院應通知程序監理人,俾其知悉該事件業已終結確定。
(二)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家事事件法第 16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提起上訴、抗告,程序監理人仍有為保護受監理人權益而為必要程序行為之權。故上訴、抗告繫屬之第二審法院亦應依法令規定及前點說明通知原審之程序監理人。
(三)兩造當事人之書狀,其內容與受監理人之權益相關者,為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所必需之參考文件,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適時通知程序監理人知悉。
(四)附屬於本案之暫時處分事件,如該暫時處分與受監理人權益相關者,應通知本案選任之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如聲請閱覽該暫時處分卷內文書,除有不得給閱之情形外,宜予准許。
(五)本院「案件進度查詢系統」已開放程序監理人亦得聲請查詢被選任事件之進度。如程序監理人提出該項聲請,除有正當理由外,法院宜予准許。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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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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