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07630 號
要旨
未滿 18 歲者自行購買菸品吸食,並未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其縱使委託他人購買菸品吸食,亦不會與代購者構成故意共同違反前述規定之行為,故並無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
主旨
有關某未滿 18 歲青少年委託同齡同伴代購菸品後,供予委託人吸食,委託人是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13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3 月 21 日部授國字第 1050700342 號函。
二、按菸害防制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 歲者。」本件某未滿 18 歲青少年委託同為未滿 18 歲同伴代購菸品後,由代購人再交予委託人吸食乙節,查上開菸害防制法規定係處罰供應菸品予未滿 18 歲者,是以,未滿 18 歲者自行購買菸品吸食,並未違反上開菸害防制法規定;從而,其縱使委託他人購買菸品吸食,亦不會與代購者構成故意共同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13 條第 1項規定之行為,故並無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至於本件代購者係受委託人之委託購買菸品而將原屬委託人之菸品交付予未滿 18 歲者之委託人,其是否構成上開菸害防制法規定之「供應」行為,尚請貴部依上開菸害防制法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個案情況審酌之。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