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1030004082 號
要旨
公營事業機構改制民營後,其國營階段會計檔案管理作業疑義
主旨
大部函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民營後,其國營階段會計檔案管理作業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復 大部 103 年 8 月 8 日經總字第 10302956570 號函。
二、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8 條規定,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又會計法第 109 條規定,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者,其永久保存之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期保存之檔案應報請該機構主管機關處理。前項定期保存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爰此,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民營後,原國營階段之檔案(含會計檔案),當屬本法適用範疇,應由接管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三、本局業已完成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40 至 93 年檔案審選移轉竣事,有關該公司民國 94 年至民營化前之檔案審選及移轉時程,將另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