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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60103409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各矯正機關對於進出戒護區人員(含員工),除有免予檢查者外一律實施檢查之應行注意事項相關事宜

主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對於進出戒護區人員(含員工)之檢查應行注意事項,請照辦。

說明

一、奉法務部交下監察院 106 年 4 月 5 日院台業四字第 1060131844 號函辦理。

二、對於進出戒護區人員,除法務部及本署督導長官、執行公務之法官、檢察官與隨同人員、執行突擊檢查勤務之「安檢督導考核小組」及其徵集人員,免予檢查外,一律實施檢查,並作成紀錄。

三、旨揭注意事項如下:

(一)機關應於進入戒護區之通道門前醒目處標示「進出戒護區請自動接受檢查」字樣,並於戒護區外設置專用櫥櫃,供進入人員放置個人物品。又執勤人員應主動告知不得攜入之物品,得置放於專櫃。

(二)機關應指派適當人員,對於進出戒護區者之衣服及攜帶物品實施檢查,並於檢查處所設置監視錄影設備。

(三)實施檢查時,得使用金屬探測器輔助,並應注意禮貌及態度,請進出人員自行掀開或出示口袋、外套、鞋帽及所攜入之物品等,以供察看。若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夾帶違禁物品或機關管制物品之情事時(如外觀明顯異常、形跡確實可疑或有明確情資通報),認有必要,應報請主管戒護科(隊)長、訓導科科長或督勤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擇定得以維護隱私之地點,請進出人員主動出示或配合檢查(女性由女性管理人員為之)。惟檢查方式應符合比例原則,並注意維護隱私及尊嚴。

(四)檢查發現有夾帶違禁物品或機關管制物品之情形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戒護科(隊)長、訓導科科長或督勤人員,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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