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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文字第 1050000296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公懲法修正施行前後,不同行為,分別受降級處分,其處分應如何執行,經貴會函釋,後案應自前案執行完畢之翌日起執行之疑義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105 年 9 月 7 日部特三字第 1054142814 號。

【來文詢問內容】臺中市政府局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員蔡○○,於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貴會議決降貳級改敘,其於不得晉敘、陞職或調任主管職務期間,又因違法失職案件,復經貴會判決降貳級改敘,其於修法施行前後,分別受降級處分,如何執行等問題,經貴會釋復:後案應自前案執行完畢之翌日起執行,其意係指後案之處分及限制期間,均自前案之限制期間執行完畢之翌日起執行?抑後案之處分於收受判決之翌日執行,限制期間自前案限制期間執行完畢之翌日執行?

【本會函覆要旨】蔡員經本會 103 年 12 月 5 日 103 年度鑑字第 12952 號議決書議決:「降貳級改敘」,自 103 年 12 月 10 日執行,復因不同事由,經本會本年 7 月 6 日 105 年度鑑字第 13807 號判決書判決:「降貳級改敘」,台中市政府於本年 7 月 11 日收受本會之判決書正本,依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 74 條第 1 項等規定,自同年月 12日發生效力,蔡員以其不同行為於懲戒法修正施行前後,分別受二以上懲戒處分,應分別執行之,後案之降級處分及其 2 年限制期間,自前案 2年限制期間執行完畢之翌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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