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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0047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經營影城之公司設立網站公布所放映電影片內容及放映時刻表等資訊且販售自家影城電影票券,對購買電影票消費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屬經營「電影片映演業」不可分之附屬業務,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即應由「電影片映演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監督管理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威秀影城」(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美麗華影城」(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6 年 12 月 18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60175126 號函。

二、由於各個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個資法第 22 條修正理由參照),合先敘明。

三、有關旨揭疑義,經查詢經濟部之公司資料查詢系統「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及「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事業均包含「電影片映演業」。次查前開公司分別經營「威秀影城」及「美麗華影城」並設立旨揭網站公布所放映電影片之內容及放映時刻表等資訊且販售自家影城之電影票券,是旨揭網站對於購買電影票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屬前開公司經營「電影片映演業」不可分之附屬業務,與「EZ 訂票網」(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僅單純從事代客處理資料而屬「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有異。從而旨揭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即應由「電影片映演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監督管理。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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