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90015099 號
要旨
法官得否擔任醫療爭議訴訟外專家評估機制計畫之專家諮詢小組委員疑義
主旨
有關貴院所詢法官得否擔任衛生福利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醫療爭議訴訟外專家評估機制計畫」之專家諮詢小組委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5 月 20 日北高行楨人字第 1090000422 號函。
二、依所附「109 年度醫療爭議訴訟外專家評估機制計畫評估機制專家諮詢小組運作原則」觀之,法官擔任該專家諮詢小組委員,如未涉及具體個案提供法律諮詢或意見,非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1 款至第 4款規定禁止兼職之職務或業務,且無損於法官身分尊嚴、良好形象,非屬同條第 5 款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如兼任之,尚與法官法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
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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