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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法字第 1082001537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包含法院有罪判決執行之紀錄,故「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皆屬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是否屬於特種個人資料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8 月 14 日法檢字第 10804532380 號函。

二、關於「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是否屬於特種個人資料: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前科等特種個人資料,除符合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款規定,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包含法院有罪判決執行之紀錄。又假釋與否,係關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執行,核其性質係屬刑事執行之一環(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裁字第 3132 號裁定參照)。是以「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皆屬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具備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三、關於民意代表為問政之需函請提供上開資料是否屬於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情形:

(一)按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服務處或辦公室名義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應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適用(貴部104 年 7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403509050 號函釋參照)。

(二)復按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資訊屬於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如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無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應不予提供情形之一者,則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依政資法規定即負有提供含有第三人個人資料之政府資訊之義務,屬個資法第 16 條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得例外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而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法律明文規定」,亦應為相同解釋。

(三)據此,有關貴部所詢民意代表函請提供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一節,應由貴部依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為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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