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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矯字第 0000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為加強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管理,防範意外事故發生

主旨

為加強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管理,防範意外事故發生,提示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茲提示加強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容人持有小型電視機、收音機等電器用品之條件、規格等應切實依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收容人持有之小型電器用品應設立簿冊註明收容人編號、姓名、案由、刑期、級別、機型、購買日期等資料列管;並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是否依規定持有或改造變更用途。

三、收容人持有之小型電器用品欲報廢時,須報經核准,不可任意毀棄,未經登記列管或損壞之小型電器用品一律以違禁物品處理。

四、收容人持有之小型電器用品禁止私自轉讓、租借或其他圖利之行為,收容人如出監(所)一律攜離,不得轉讓。

五、收容人因違規或其他原因禁止繼續持有小型電器用品,應繳交保管。六、收容人持有之小型電器用品以純用乾電池為限,禁止使用充電器、充電電池、變壓器、延長線等。

七、小型電器用品不得改造使用或外接擴音喇叭,及不得有錄放音、錄放影之功能。

八、小型電器用品以委託合作社代購者為限,借提、移監之收容人可提出原監禁處所之檢查浮籤或其他證明並符合規格規定者,經檢查登記後,准許發給持有。

九、未列冊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收容人不得購買乾電池,購買之乾電池以舊換新之方式為原則,不得屯積或任意廢棄,備用以一份為限。

十、收容人如情緒不穩,有自傷或暴力傾向者,應加強防範將乾電池或小型電器用品(含零件)作為自傷或傷人之工具。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輔育院、矯正學校

副本

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本部矯正司視察室、三、四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矯字第 0000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1 月 23 日發布,要旨:為加強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管理,防範意外事故發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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