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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000002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配合部分縣市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修正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各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及各級行政法院管轄區域

主旨

配合部分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修正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各級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及各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如附件「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各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一覽表」及「各級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所列,請查照。

說明

按法院組織法第 7 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6 條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與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為配合部分縣市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內政部 98 年 9 月 1 日台內民字第 0980162925 號令發布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其改制後將原各鄉(鎮、市)改為「區」,其行政區域仍維持現狀,爰依上開規定配合修正各級法院、行政法院管轄及各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院長室、本院副院長室、本院秘書長室、本院副秘書長室、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政風處、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人事處、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參事室、本院秘書處、本院公共關係室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000002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發布,要旨:配合部分縣市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或合併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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