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輔助宣告註記登記及受輔助宣告之人處分相關事宜
要旨
輔助宣告註記登記及受輔助宣告之人處分相關事宜
要旨
輔助宣告註記登記及受輔助宣告之人處分相關事宜
內容
一、查「監護人持憑民事裁定書辦理禁治產註記,登記機關應依其申請將禁治產情形加註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前經本部85年7月22日台內地字第8580297號函釋有案,故參依上開規定,輔助人持憑民事裁定書辦理輔助宣告之註記,登記機關應依其申請將輔助宣告情形加註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二、復查「申請登記須第三人同意者,應檢附第三人同意書或由第三人在登記申請書內註明同意事由。前項第三人除符合第41條第2款、第5款至第8款及第10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44條所明定,是登記名義人(即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等申辦登記,依民法第15條之2規定,登記審查人員知悉登記名義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自應要求申請人依上開規定檢附輔助人同意之相關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