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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囑指定之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繼承時,該繼承人應繼分之歸屬

會議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遺囑指定之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繼承時,該繼承人應繼分之歸屬

要旨

遺囑指定之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繼承時,該繼承人應繼分之歸屬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上開函復略以:「……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及第1176條第1項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由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平均分受之;若無被繼承人之配偶者,其應繼分即應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74年6月3日修正理由第1點參照)。由是可知,民法第1176條第1項所稱『同為繼承之人』,係指民法第1138條所定同順序之血親繼承人及配偶繼承人而言(本部104年8月31日法律字第10403510780號函參照)。本件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均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故其中一人拋棄繼承時,參考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其拋棄部分應歸屬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是以本案遺囑指定之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繼承時,該拋棄之部分如何歸屬,本部同意貴府所擬意見,依法定應繼分之比例歸屬於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而非限於遺囑所指定之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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