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9 條
- 1.申請繼承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外,並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五、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 (二)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2.前項第二款之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於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未能會同之繼承人得以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
- 3.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4.第一項第三款之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 5.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得不提出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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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繼承登記須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稅繳(免)納證明,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自負其責。
Q · 辦繼承登記到底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繼承登記須提出:載有死亡記事的被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納證明。若有人拋棄繼承,74年6月4日以前者檢附拋棄文件、74年6月5日以後者須附法院准予備查證明。戶籍資料可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因法院確定判決登記者得免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與拋棄文件,但遺產稅證明仍不可少。
白話解讀
繼承登記不是「填張表交出去」那麼簡單。這條把地政事務所的櫃台變成一道關卡:被繼承人的死亡戶籍、所有繼承人的現在戶籍、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證明,少一張就辦不了。最容易出事的是「繼承系統表」這四個字。法律讓你自己畫家族樹,但同時要你簽下「如有遺漏錯誤致他人受損害,本人願負法律責任」。意思是:漏掉一個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五年後對方跳出來,你不只是要把房子的一部分還給人家,你還可能要賠償。74 年 6 月 5 日這個日期是另一個血淚分界線:拋棄繼承在這之前用「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就行,之後必須走法院。很多家族糾紛卡在這一條,因為長輩用舊時代的方式寫了張拋棄書,後代發現法院根本沒備查紀錄。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為繼承登記的程序性規範,列舉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之文件清單,並就繼承系統表確立「申請人自行訂定、自負法律責任」之形式審查原則,同時以民國74年6月5日為拋棄繼承程序的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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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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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辦繼承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被繼承人死亡記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有拋棄繼承再加附對應文件。
Q2繼承系統表是地政幫忙確認的嗎?▾
不是。由申請人依民法自行訂定、簽名,並聲明遺漏錯誤致他人受損願負法律責任,地政只審形式。
Q3拋棄繼承一定要去法院嗎?▾
看繼承開始日。74年6月5日以後須法院准予備查證明;74年6月4日以前向其他繼承人表示者,拋棄人須親自到場在拋棄書簽名。
Q4戶籍謄本可以免附嗎?▾
第一款、第二款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查詢者,得免提出,可先問承辦員能否連線查調。
Q5有法院判決還要附文件嗎?▾
因法院確定判決登記者,得免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拋棄繼承文件,但遺產稅繳(免)納證明仍須提出。
Q6繼承系統表漏寫一個繼承人會怎樣?▾
製表的申請人須對受損害的繼承人負法律責任,可能被請求更正登記並賠償應繼分損失。
Q7部分繼承人無法會同怎麼辦?▾
申請登記為全體公同共有時,未能會同者得以曾設籍國內之戶籍謄本+敘明理由書代之。
Q8遺產稅證明去哪裡辦?▾
向國稅局申辦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流程通常1至3個月,可與調戶籍資料同步進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19850604 | after_19850605 |
|---|---|---|
| 拋棄繼承程序 | 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即可,拋棄人須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 | 須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
| 地政事務所認定 | 審查拋棄書與相關文件形式 | 無法院備查證明一律不受理 |
| 口頭/家族協議效力 | 需有書面並親簽,純口頭不認 | 完全不認,須走法院程序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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