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繼承登記須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稅繳(免)納證明,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自負其責。
Q · 辦繼承登記到底要準備哪些文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證明,缺一不可辦不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繼承登記須提出:載有死亡記事的被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納證明。若有人拋棄繼承,74年6月4日以前者檢附拋棄文件、74年6月5日以後者須附法院准予備查證明。戶籍資料可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因法院確定判決登記者得免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與拋棄文件,但遺產稅證明仍不可少。
繼承登記不是「填張表交出去」那麼簡單。這條把地政事務所的櫃台變成一道關卡:被繼承人的死亡戶籍、所有繼承人的現在戶籍、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證明,少一張就辦不了。最容易出事的是「繼承系統表」這四個字。法律讓你自己畫家族樹,但同時要你簽下「如有遺漏錯誤致他人受損害,本人願負法律責任」。意思是:漏掉一個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五年後對方跳出來,你不只是要把房子的一部分還給人家,你還可能要賠償。74 年 6 月 5 日這個日期是另一個血淚分界線:拋棄繼承在這之前用「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就行,之後必須走法院。很多家族糾紛卡在這一條,因為長輩用舊時代的方式寫了張拋棄書,後代發現法院根本沒備查紀錄。
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為繼承登記的程序性規範,列舉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之文件清單,並就繼承系統表確立「申請人自行訂定、自負法律責任」之形式審查原則,同時以民國74年6月5日為拋棄繼承程序的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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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你自己畫、自己簽名、自己負責。第一項第三款明文寫「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地政承辦員只審你的表有沒有寫、簽名有沒有蓋,不會去戶政比對你家族有沒有漏人。簽名那行「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就是你的責任聲明。內行人提示:花兩千塊請代書畫,比事後被告少花二十萬。
看情況。第五款第一目說74年6月4日以前的拋棄要檢附拋棄文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者,拋棄人要在拋棄書親自簽名。純口頭沒紙本的拋棄,地政不認。實務上可請長輩補簽追認並到地政親簽見證。內行人提示:若長輩已過世無法補簽,舊時代口頭拋棄已救不回,只能由現在繼承人重新協議分割。
幾乎可以但不完全。最後一項規定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可不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和拋棄文件,但遺產稅繳免證明仍要交。判決替代「誰是繼承人」的證明,替代不了「稅有沒有繳」。內行人提示:送件前先確認判決主文有無寫明「應將某地號登記為某某所有」,沒寫清楚可能被退件。
死亡記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證明,有拋棄繼承再加附對應文件。
由申請人依民法繼承順序自行繪製、載明全體繼承人關係並簽名負責的家族繼承關係表,地政只審形式。
國稅局核發、證明遺產稅已繳清或免稅的文件,是繼承登記不可省略的必要附件,連法院判決登記也免不了。
部分繼承人申請時將全體繼承人登記為不分應有部分的共同所有狀態,分割前不得單獨處分。
確認死亡日期→調戶籍謄本→編製繼承系統表→辦遺產稅證明→處理拋棄文件→送地政登記。
依民法第1138條法定順序列出全體繼承人關係,申請人簽名並聲明遺漏錯誤願負責;複雜關係先請地政士審閱。
74年6月5日後須向法院聲明取得准予備查證明;之前者備拋棄文件並由拋棄人親自到場簽名。
第一、二款戶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送件前先問承辦員能否連線查調免跑戶政。
繼承登記由繼承人辦;受遺贈人須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再會同辦遺贈移轉(第123條)。
| 比較面向 | before_19850604 | after_19850605 |
|---|---|---|
| 拋棄繼承程序 | 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即可,拋棄人須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 | 須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
| 地政事務所認定 | 審查拋棄書與相關文件形式 | 無法院備查證明一律不受理 |
| 口頭/家族協議效力 | 需有書面並親簽,純口頭不認 | 完全不認,須走法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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