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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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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2. 2.前項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
  3. 3.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4. 4.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5. 5.前四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範時效取得地上權的登記程序,申請人須提占有意思證明與四鄰證明,經審查後公告30日並通知所有權人。

Q · 占別人的地很多年,真的可以申請登記變成自己的使用權嗎?

能,但要證明你「以行使地上權意思」連續占有並提四鄰證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占有人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必須提出兩類文件:一是「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的證明(如蓋屋、設門牌、繳稅、長期耕作),二是四鄰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從開始占有到申請時連續占有的文件。登記機關審查無誤後公告30日並通知所有權人,本程序對不動產役權、農育權準用。

深度解讀

你聽過「占久了就是你的」這種說法嗎?這不是民間迷信,是法律真的有的制度,叫「時效取得」。你在別人的土地上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占用很多年(通常 10 年或 20 年),有一天可以拿著這個事實去申請登記為地上權人,把這塊地的使用權變成你的。本條就是這個動作的登記程序。重點是「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這幾個字背後藏著巨大的舉證壓力:你不是隨便占,是要有「我把這當自己的權利在用」的意思並且在外觀上表現出來。你要找四鄰寫證明(這個鄰居出面作證很關鍵),要提出占有的連續性證據。登記機關會公告 30 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如果有異議要走土地法第 59 條的程序。同樣的程序也適用於不動產役權和農育權。這是一條給長期占用人的最後賦權路徑,但同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 時效完成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土地法 第 5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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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