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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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範時效取得地上權的登記程序,申請人須提占有意思證明與四鄰證明,經審查後公告30日並通知所有權人。
Q · 占別人的地很多年,真的可以申請登記變成自己的使用權嗎?
能,但要證明你「以行使地上權意思」連續占有並提四鄰證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占有人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必須提出兩類文件:一是「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的證明(如蓋屋、設門牌、繳稅、長期耕作),二是四鄰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從開始占有到申請時連續占有的文件。登記機關審查無誤後公告30日並通知所有權人,本程序對不動產役權、農育權準用。
深度解讀
你聽過「占久了就是你的」這種說法嗎?這不是民間迷信,是法律真的有的制度,叫「時效取得」。你在別人的土地上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占用很多年(通常 10 年或 20 年),有一天可以拿著這個事實去申請登記為地上權人,把這塊地的使用權變成你的。本條就是這個動作的登記程序。重點是「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這幾個字背後藏著巨大的舉證壓力:你不是隨便占,是要有「我把這當自己的權利在用」的意思並且在外觀上表現出來。你要找四鄰寫證明(這個鄰居出面作證很關鍵),要提出占有的連續性證據。登記機關會公告 30 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如果有異議要走土地法第 59 條的程序。同樣的程序也適用於不動產役權和農育權。這是一條給長期占用人的最後賦權路徑,但同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 時效完成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土地法 第 5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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