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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7-2 條

  1. 1.質權人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代位申請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時,應提出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及質權契約書,會同債務人申請之。
  2. 2.前項登記申請時,質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出質人並簽名,同時對出質人取得之該土地權利一併申請抵押權登記。
  3. 3.前二項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出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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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之2讓質權人可代位將土地登記於出質人,並一併設定自己的抵押權,程序上須會同債務人並通知出質人。

Q · 債權被質押後,那筆附帶抵押的土地會怎麼處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之2,當一筆附有土地擔保的債權被質押給質權人(例如銀行)後,質權人可依民法第906條之1代位申請,把那塊土地的設定或移轉登記辦到出質人名下,並同時為自己申請抵押權登記。程序上須會同債務人申請,在申請書記明已通知出質人並簽名,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還會通知出質人。

白話解讀

你把一份債權(例如朋友欠你的 500 萬借款)拿去當作質押,借了銀行 300 萬。這個被質押的債權如果剛好附帶土地擔保(也就是欠你錢的人用一塊地給你抵押),這條規定就在你和銀行之間建立了一個特殊機制:銀行(質權人)可以在你的名義下「代位」去辦理那塊土地的登記。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那塊地本來就是你債權的擔保,銀行如果不能控制這塊地的登記狀態,銀行的質權就是空的。所以本條讓銀行可以代你出面,把那塊地的設定或移轉登記辦好,同時當場就一併把銀行自己的抵押權也登記上去。整個過程銀行要會同欠你錢的人(債務人)一起申請,要記明已通知你(出質人),登記完還要通知你結果。這是一個三方制衡的安排:銀行有權代位、債務人要配合、你有知情權。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之2規範權利質權的代位登記程序:當被質押之債權附帶土地擔保時,質權人得依民法第906條之1,代位將該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並同時為自己申請抵押權登記,須會同債務人辦理且應通知出質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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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之2是什麼?

規範權利質權的代位登記:被質押債權附土地擔保時,質權人可代位將土地登記於出質人並一併設定抵押權。

Q2什麼是權利質權代位登記?

質權人代替出質人去辦理被質押債權所附帶土地的登記,依據是民法906條之1。

Q3質權人代位申請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40條規定之文件,加上質權契約書,並會同債務人申請。

Q4出質人沒被通知,登記有效嗎?

本條要求質權人於申請書記明已通知出質人並簽名,未通知屬程序瑕疵,可據此爭執登記效力。

Q5債務人可以拒絕配合代位登記嗎?

原則須會同申請,但對原債權的實體抗辯(清償、抵銷、時效)仍可保留主張。

Q6民法906條之1代位是什麼意思?

讓質權的效力穿透到被質押債權所附帶的物的擔保上,質權人可代位處理該擔保物登記。

Q7債權質押和債權讓與差在哪?

質押是用債權當擔保借錢、債權仍屬出質人;讓與是把債權所有權整個移轉給他人。

Q8代位登記時為什麼質權人可以一併設定抵押權?

因為那塊地是被質押債權的擔保,質權人若不能掌控其登記,質權形同虛設,故法律允許一併設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角色本條地位關鍵權利義務
出質人債權的原始債權人(把對債務人的債權質押給質權人)被代位、受通知對象享知情權(須被通知)、保留對原債權的實體抗辯
質權人受質押債權的擔保權人(如銀行)代位申請人得代位辦理土地登記、一併設定抵押權;負通知與記明義務
債務人欠出質人錢、以土地提供擔保者會同申請人原則須配合會同申請,但保留清償、抵銷、時效等實體抗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362条(権利質)— 権利を目的とする質権の一般規定
🇰🇷 韓國민법 제345조(권리질권)
🇨🇳 中國民法典 第440–446条(权利质权)
🇩🇪 德國BGB §1273(Pfandrecht an Rechten)
🇫🇷 法國Code civil art. 2355 et s.(nantissement de créance)
🇺🇸 美國UCC Article 9(security interest,功能近似;無大陸法系代位登記制度之直接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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