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之1規定流抵約定須記入登記簿,抵押權人實行時須證明債權已到期並會同抵押人申請過戶。
Q · 契約寫『不還錢房子就過戶給你』,地政事務所會直接幫你過戶嗎?
不會。要先記入登記簿,過戶時還得證明債權到期並會同對方申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之1,流抵約定要先在設定抵押權時記入登記簿;債權到期未獲清償、抵押權人要真正把房子過到自己名下時,必須提出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會同抵押人申請,並在申請書記明『確依民法第873條之1第2項辦理』。少一個要件,登記機關就不予受理。
你聽過「流抵契約」嗎?這是一種寫在抵押權設定契約裡的條款:「如果債務人到期不還錢,這個抵押的房子直接過戶給我。」聽起來很合理對吧?借錢的人沒還,房子就抵給債權人,乾淨俐落。但這個條款在 96 年民法修正之前是無效的,立法者擔心放款的人會用這個條款吃掉借款人的房子,明明欠 100 萬就拿走 800 萬的房子。96 年修法後,民法 873 條之 1 開了一道門:可以約定,但債權人真要拿房子時,房子的價值高於債權的部分必須返還給債務人。本條就是告訴你這個約定怎麼登記、怎麼真的把房子過戶。重點:這個約定要寫進契約、要登記、過戶時要證明債權已到期、要明確記載「依民法 873 條之 1 第 2 項辦理」。每一步都是為了讓借錢的人有最後的保護。
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之1規範『流抵約定』的登記與實行程序:當抵押權設定契約約定『債權屆期未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抵押權人實行此約定申請所有權移轉時,須檢附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並會同抵押人辦理,且申請書須載明依民法第873條之1第2項辦理,以落實清算返還義務。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簽,但要看怎麼簽。如果是依民法873條之1設定抵押權並登記流抵約定,債權人就算到時候要拿房子,也必須把房屋價值超過債權的部分返還給你。但如果對方繞過抵押權制度直接要你先過戶等還錢再過回來,這可能被認定為讓與擔保,風險高很多。寧可花登記費用走873條之1的正規流程,也不要為省事走暗的。
不用重新辦,但要辦權利內容變更登記。本條第一項後半段明文允許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變更約定,登記機關會在登記簿加註。記得申請書上要載明依873條之1第2項辦理,且變更登記要雙方一起辦。
過戶時就要求對方依873條之1第2項計算差額並返還,過戶與返還可同步進行;若對方堅持過戶但拒絕返還,過戶仍會成立,但你可事後另案提起不當得利或返還請求權訴訟。過戶當下就要求結清差額才是最有利的戰術位置。
把『到期不還房子就過戶給債權人』的條款記入登記簿,並規範日後實行過戶的程序。
流抵走抵押權制度+強制清算返還;讓與擔保是直接過戶作擔保,無明文清算機制、易生爭議。
依民法873條之1第2項,抵押物價值超過債權的部分要返還抵押人,債權人不能整碗端走。
一般抵押權是拍賣換錢優先受償;流抵是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但須清算返還超額。
設定抵押權時把流抵條款寫進契約,登記機關記明於登記簿;設定後才加則辦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備齊34/40條文件+債權到期證明,會同抵押人申請所有權移轉,申請書記明依873-1第2項辦理。
抵押物客觀估價減去(本金+利息+違約金),餘額返還抵押人。
借據、催告函、本票或退票紀錄等能證明擔保債權已到期且未清償的文件。
流抵有明文清算返還保護,讓與擔保靠判例法理風險高,走873-1正規流程較安全。
| 比較面向 | 流抵約定過戶 | 一般抵押權拍賣 | 讓與擔保 |
|---|---|---|---|
| 受償方式 | 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 拍賣換價優先受償 | 先過戶再以債清抵 |
| 差額處理 | 須清算返還超額(民法873-1 II) | 拍賣餘額交還抵押人 | 依約定,較易生爭議 |
| 登記程序 | 登記簿記明+會同申請+記明873-1 II | 依強制執行程序 | 一般所有權移轉登記 |
| 債務人保護 | 高(強制清算返還) | 高(公開拍賣) | 低(易被認定通謀虛偽或讓與擔保) |
| 法律明確性 | 明文(民法873-1+本條) | 明文(民法873) | 判例法理,風險高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