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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證遺囑,公證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得以電腦打字方式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會議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公證遺囑,公證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得以電腦打字方式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要旨

公證遺囑,公證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得以電腦打字方式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內容

按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前經法務部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釋有案,並經本部參酌納入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點規定「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茲因自民法第1191條第1項及第1194條規定可知,公證遺囑之方式與代筆遺囑大同小異,均是透過他人(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筆記遺囑人口述之遺囑意旨,故民法第1191條第1項所稱由公證人筆記1節,可採與代筆遺囑相同之解釋,亦即所稱「筆記」可以電腦打字方式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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