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簡化事宜

會議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簡化事宜

要旨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簡化事宜

內容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因繼承人已全體同意依民法規定之應繼分辦理,未涉及權屬之變動,且可消滅公同共有關係,避免後續處分或權利行使複雜化,茲為簡政便民,是類案件無需當事人親自到場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者,亦同。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