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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簡化事宜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簡化事宜

要旨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簡化事宜

內容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因繼承人已全體同意依民法規定之應繼分辦理,未涉及權屬之變動,且可消滅公同共有關係,避免後續處分或權利行使複雜化,茲為簡政便民,是類案件無需當事人親自到場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簡化事宜由內政部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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