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基於信託本旨申辦信託財產移轉登記,其送經地政機關存查之委託書已列明委託辦理土地權利信託登記者,地政機關得依存查文件處理
要旨
金融機構基於信託本旨申辦信託財產移轉登記,其送經地政機關存查之委託書已列明委託辦理土地權利信託登記者,地政機關得依存查文件處理
要旨
金融機構基於信託本旨申辦信託財產移轉登記,其送經地政機關存查之委託書已列明委託辦理土地權利信託登記者,地政機關得依存查文件處理
內容
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為信託法第1條所明定。是以,信託乃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以財產權為中心所存在之法律關係,其契約應經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得成立。又本部95年8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0100號函釋,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規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事項之適用範圍,泛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其變更登記包含因契約或遺囑成立信託關係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所為之信託登記、因信託行為取得之土地權利登記、塗銷信託登記、信託歸屬登記、受託人變更登記及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等,係屬例示規範,並未限縮僅列舉之登記始得適用。爰此,倘送經地政機關存查之委託書已列明委託辦理土地權利信託登記者,嗣金融機構基於信託本旨申辦信託財產移轉登記,地政機關得依上開函釋規定,依存查文件處理。
(按:原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修正後為第21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