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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分配結果,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同一人,且無其他共同受益人,已違反信託法第34條規定,不予受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分配結果,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同一人,且無其他共同受益人,已違反信託法第34條規定,不予受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要旨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分配結果,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同一人,且無其他共同受益人,已違反信託法第34條規定,不予受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內容

本案經函准法務部98年12月30日法律字第0980048935號函略以「按信託法第5條第1款規定:『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同法第34條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依來函所述,本件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分配結果辦理,則該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即成為同一人,且無其他共同受益人,顯已違反上開規定(本部91年10月8日法律字第0910036555號函參照,另參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734號判決)。三、另按信託法第35條第2項:『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形,並準用第14條之規定。』係規範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如具有繼承等法定原因時,不適用該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此項規定與本案受託人得否因繼承取得受益權之情形無涉,且與前揭同法第34條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者,係屬二事。」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是本案應否准受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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