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遵循之查估規範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遵循之查估規範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遵循之查估規範
內容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4項規定:「前3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本部依上開條文之授權,訂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以下簡稱查估辦法),特別對「徵收補償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予以規範。
二、依查估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者,應依本辦法辦理。」於上開條例第30條正式施行後,不動產估價師應依查估辦法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其立法目的即為讓徵收補償查估規定一致化,以免查估依據不同造成估價差距爭議。舉例而言,查估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皆規定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俾使估價技術規則適用相同標準。對於查估辦法已規定事項,如第4條辦理程序、第6條估價方法及第7條情況調整等,不動產估價師即須依查估辦法辦理;至於查估辦法未規範之處,不動產估價師執業時仍應遵守技術規則,俾符合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規定。(以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