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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有數人共同出租,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時之處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有數人共同出租,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時之處理

要旨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有數人共同出租,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時之處理

內容

本部81年5月15日台內地字第8173806號函:「...分別共有耕地之數個出租人於出租時已就耕地訂有分管契約,...」,係指分別共有耕地之部分出租人申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規定收回時,如於耕地租約期滿前之租約期間,該耕地已訂有分管契約,自得按其分管部分收回出租之耕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有數人共同出租,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時之處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