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有數人共同出租,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時之處理
要旨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有數人共同出租,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時之處理
要旨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有數人共同出租,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時之處理
內容
本部81年5月15日台內地字第8173806號函:「...分別共有耕地之數個出租人於出租時已就耕地訂有分管契約,...」,係指分別共有耕地之部分出租人申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規定收回時,如於耕地租約期滿前之租約期間,該耕地已訂有分管契約,自得按其分管部分收回出租之耕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