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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興辦事業所需聯外道路用地,屬都市土地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辦理;屬非都市土地者,如經需用土地人認係興辦事業之一部分,得由其申請徵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興辦事業所需聯外道路用地,屬都市土地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辦理;屬非都市土地者,如經需用土地人認係興辦事業之一部分,得由其申請徵收

要旨

興辦事業所需聯外道路用地,屬都市土地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辦理;屬非都市土地者,如經需用土地人認係興辦事業之一部分,得由其申請徵收

內容

興辦事業所需聯外道路用地,屬都市土地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辦理;屬非都市土地者,如經需用土地人認係興辦事業之一部分,得由其申請徵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興辦事業所需聯外道路用地,屬都市土地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辦理;屬非都市土地者,如經需用土地人認係興辦事業之一部分,得由其申請徵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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