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規約無明確規定之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有爭議且繫屬法院者,於領取徵收補償費時,應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憑辦
要旨
規約無明確規定之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有爭議且繫屬法院者,於領取徵收補償費時,應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憑辦
要旨
規約無明確規定之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有爭議且繫屬法院者,於領取徵收補償費時,應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憑辦
內容
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7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祭祀公業所有者,如規約有明確規定者,從其規約;規約無明確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限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前開第2目規定,係適用於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身分有爭議之際,意即其是否得行使管理人之權限有爭執時,案件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且前開所稱管理人權限爭執,亦包含管理人領取補償費之權限有爭議之情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參照)。是有關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有爭議且繫屬法院者,於領取徵收補償費時,應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憑辦,以資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