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祭祀公業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如未訂定規約,得參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以下稱領取辦法)第7條第9款規定辦理
要旨
有關祭祀公業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如未訂定規約,得參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以下稱領取辦法)第7條第9款規定辦理
要旨
有關祭祀公業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如未訂定規約,得參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以下稱領取辦法)第7條第9款規定辦理
內容
一、按領取辦法第7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祭祀公業所有者,如規約有明確規定者,從其規約;規約無明確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經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領取。但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
二、次按司法院民事廳83年10月18日(83)廳民三字第17983號函釋意旨認為,祭祀公業依法選任產生之管理人,係以管理派下公同共有之祀產為目的,有關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為,應均屬管理人之權限。故除公業規約或派下決議有特別約定外,該公業管理人基於其管理權,得代表全體派下領取提存物(補償費)。此亦為領取辦法第7條第9款之立法精神是倘祭祀公業未訂定規約者,得參依領取辦法第7條第9款第1目規定規約無明確規定者之領取方式辦理,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領取。但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
三、本部101年4月12日台內地字第1010157872號及101年4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10166003號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