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申請經紀業經營許可者,非為合法業者
要旨
未申請經紀業經營許可者,非為合法業者
要旨
未申請經紀業經營許可者,非為合法業者
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本條例第7條規定「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又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而非屬新設立之公司或商號者,其原公司或商號登記非為代碼化營業項目,如其擬繼續經營經紀業者,於依法申請許可後,得否強制其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為代碼化之營業項目,依本部91年7月5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0432號書函意旨,現行尚未強制規定公司或商號應辦理所營事業變更登記,而係採勸導方式,請公司或商業於辦理其他所營事業變更時,再一併辦理。本案珍品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房屋租售之介紹業務,其繼續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務固得依本部前開書函意旨,暫免辦理變更營業項目為「H704031不動產仲介業」,惟仍應依本條例前開規定向貴處申請許可;又該公司縱已繳交營業保證金或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但因未申請許可,尚難據以認定為合法經紀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