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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未取得申請標的之其他繼承人代理申辦分割繼承案件,委託人及代理人得免簽註切結未給付或收取報酬之字樣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委託未取得申請標的之其他繼承人代理申辦分割繼承案件,委託人及代理人得免簽註切結未給付或收取報酬之字樣

要旨

委託未取得申請標的之其他繼承人代理申辦分割繼承案件,委託人及代理人得免簽註切結未給付或收取報酬之字樣

內容

一、本部92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579號函說明三及說明四:「凡非地政士之代理案件,委託人及代理人均應於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註切結。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及記明委託時間。」、「土地登記之申請,倘權利人及義務人無法會同申請時,如由當事人之一方附具委託書,委託他方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以其為申請當事人,登記機關應予受理,毋須簽註切結,亦不受件數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按依民法第1151條、第759條及第1168條規定,繼承人欲分割公同共有遺產,本應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先行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後,始得依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規定協議分割共有之遺產。為考量加強便民服務及登記作業實務需要,前經本部84年4月28日台(84)內地字第8474679號函釋,同意免先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而逕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是以,分割繼承登記案件,參與協議之繼承人同為申請權利人兼義務人,其雖簡化得由協議分割繼承取得人單獨申請登記,他繼承人實際視為該申請分割繼承登記之義務人。

三、本案同意貴處意見,對於此類分割繼承案件,得委託未取得申請標的之其他繼承人代理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應予受理,毋須簽註切結,亦不受件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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