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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監察人具有公務員身分非當然無效

要旨

監察人具有公務員身分非當然無效

出處

最高法院六七上字第一一三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按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資格之限制,僅須其為股東及有行為能力,並準用同法第三十條對公司經理人資格限制之規定(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並無禁止現職公務員被選任為監察人之明文,則○○○以現職公務員身分被選任為該公司監察人,雖與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有違,其未經離職即行兼任,應負違反公務員法之責任,其被選為該公司監察人,仍非當然無效(司法院院字第二○九七號解釋意旨參照)。(最高法院六七上字第一一三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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