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負責人違反法令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應與該負責人同負賠償責任者,以他人因此受有損害為要件
要旨
公司負責人違反法令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應與該負責人同負賠償責任者,以他人因此受有損害為要件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三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負責人違反法令,未經股東會議以盈餘償還貨款,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應與該負責人同負連帶賠償責任者,以他人因此受有損害為要件,上訴人公司負責人未經股東會議決議,以盈餘償還貨款,一方面其積極財產固因而減少,但他方面消極財產亦相對的因而減少,公司資產並無增減,對被上訴人所有股份之價值,並無影響,何得認為被上訴人因而受有損害。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