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能加入議決並為他人代理之釋例
要旨
不能加入議決並為他人代理之釋例
出處
大理院一一統字一七七九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查本院前次解釋(第一七六六號)所謂曾經參預編製簿冊所根據之帳目,被攻擊為有共同舞弊情事,不得加入議決並為他人代理云者,謂有一人以上股東指出其人舞弊之事實,經股東會議決剝奪其議決及代理權者而言。若僅有一二股東空言攻擊,未經股東會議決者,其權利自無遽認為喪失之理,則該項應否剝奪其議決及代理權之決議,既與其人有特別利害關係,其人於該決議即不能加入議決並為他人代理,自不待言。(大理院一一統字一七七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