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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能加入議決並為他人代理之釋例

要旨

不能加入議決並為他人代理之釋例

出處

大理院一一統字一七七九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查本院前次解釋(第一七六六號)所謂曾經參預編製簿冊所根據之帳目,被攻擊為有共同舞弊情事,不得加入議決並為他人代理云者,謂有一人以上股東指出其人舞弊之事實,經股東會議決剝奪其議決及代理權者而言。若僅有一二股東空言攻擊,未經股東會議決者,其權利自無遽認為喪失之理,則該項應否剝奪其議決及代理權之決議,既與其人有特別利害關係,其人於該決議即不能加入議決並為他人代理,自不待言。(大理院一一統字一七七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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