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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監事個人對會計表冊有自身利害關係者,始須迴避

要旨

董監事個人對會計表冊有自身利害關係者,始須迴避

出處

臺灣高等法院82年上字第1678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按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178條定有明文。茲所謂不得加入表決,即通稱之表決權行使之迴避,依該條規定公司董監事於股東常會決議承認各項表冊時,應否迴避表決權之行使,胥以各該董監事自身與該表決事項,有無利害關係及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為斷,非指董監事對於該表決事項均應迴避,此觀上開規定自明。又公司董監事固須於每營業年度終了編列財產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但非謂公司之董監事全體就該表冊均為有利害關係之人,必也各該董監事對於該表冊與其個人有自身利害關係者,始有迴避表決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82年上字第167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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